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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期限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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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556人看过
导读:连带担保期限有限制。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再担责,如甲借乙款丙担保,未约期限,到期六个月内乙未要求丙担责,丙免责,债权人应注意期限内主张权益。
连带担保期限是否有限制

一、连带担保期限是否有限制

连带担保期限有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连带担保,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乙未要求丙承担责任,丙的保证责任免除。所以,债权人需注意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连带担保超期限保证人是否还担责

一般情况下,连带担保超期限保证人不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如通过诉讼仲裁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即便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仍可能担责。所以,判断保证人是否担责,关键看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以及债权人是否在期间内主张权利。

三、连带担保超期限保证人担责有何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超期担责缺乏法律支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按约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主张则保证人脱责。不过,若保证人在超期后自愿承担责任,基于自愿原则,其担责行为有效,但这并非基于法定强制。

当我们探讨连带担保期限是否有限制时,除了期限本身的限制问题,还涉及到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比如,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在担保期限内,若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像债务金额、履行期限等改变,可能会对连带担保产生影响。如果您在连带担保期限相关问题上,如担保期限已过的处理、主合同变更后担保责任的界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疑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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