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的羁押规则是什么
看守所羁押规则主要如下:收押:对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对可能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等情况的,通知送押机关作相关检查,有不宜羁押情形的,不予收押。警戒看守:配备必要的警戒设施和警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防止脱逃、自杀、行凶等事故发生。生活卫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在押人员饮食、居住卫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组织适当的劳动、文体活动。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可按规定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需经看守所检查。涉及案情的,可扣留。出所:被羁押人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形时,办理出所手续。
二、看守所羁押超期有何法律后果
看守所羁押超期的法律后果如下:
对被羁押人:可申请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办案机关及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办案机关需立即解除超期羁押状态,释放被羁押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等。
三、看守所羁押超期受害者如何依法维权
看守所羁押超期,受害者可按以下方式依法维权:首先,可向该看守所的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其次,依据《国家赔偿法》,受害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超期羁押侵害其人身权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决定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了解看守所的羁押规则是什么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生活待遇如何,他们的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以保障基本权益。另外,羁押期限也是重要内容,不同案件的羁押期限有所不同,超期羁押是不被允许的。倘若您对看守所羁押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羁押规则本身还有疑问,不知道如何应对相关情况,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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