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自2013年加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合伙人。在律所的多年工作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不仅在律所担任重要职务,还在法律行业的其他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也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在荣誉方面,他在2019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公益精神的高度认可。
执业理念与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领域,他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纠纷方面,他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代表案件之再审改判挽回损失
在再审改判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成果显著。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再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
代表案件之驳回高额诉请
在代理案件驳回对方高额诉请方面,程豪律师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在刑事辩护方面,程豪律师有多个典型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程豪律师介入并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贺某某无罪释放。这一案例再次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