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洪昊律师执业背景与擅长领域
洪昊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1740,服务地区为北京。他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在法律行业已有十余年经历。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分家析产、离婚、合同、仲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领域案件,处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经验丰富,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能力突出,还处理过近千余件家事、合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金额上亿元。他的团队具备多专业背景,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处理知识产权、医疗、劳动纠纷经验丰富。
二、邻里建房纠纷案件缘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杨某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XX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在申请并经村集体批准后,对自家房屋进行原址翻建。施工过程中,邻居(被告)以其房屋北墙及修建散水占用被告宅基地为由进行阻拦,导致原告无法对北墙抹灰及修建散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三、一审:围绕合法审批组织关键证据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被上诉人)参加一、二审诉讼。在一审中,律师围绕原告建房已履行合法审批程序这一核心事实,组织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四邻协议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以此证明原告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及必要性。
四、二审:有效质证反驳对方抗辩
二审中,针对上诉人以历史地契主张权利等抗辩,洪昊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与反驳,指出其证据与现行宅基地管理及相邻关系法律规则不符。
五、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合理诉求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对房屋北墙抹灰及在原有散水位置修建水泥地面散水,是保障其作为房屋居住使用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被告的阻拦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指出,修建散水是出于功能需要,并非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于原告主张修建22厘米高散水的请求,因必要性不足未获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对房屋北墙抹灰及在墙后80厘米宽范围内修建水泥地面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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