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是什么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指民事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此原则利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及执行判决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不过,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该原则,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就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二、诉讼管辖中“原告就被告”有啥例外情形
“原告就被告”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情形适用范围有多大
“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其例外情形适用范围较广。比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外,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些例外规定旨在便利当事人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以及适应特殊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常规管辖规则,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当我们了解了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是什么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就被告”原则会有例外,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也有相应规则。如果你在诉讼管辖方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适用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界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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