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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调解需不需要给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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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3 · 1168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代位调解通常指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一般需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进行和解等涉及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调解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代理人参与调解需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特别授权,仅“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不算。获特别授权,其调解行为及协议才对委托人有效。
代位调解需不需要给予特别授权

一、代位调解需不需要给予特别授权

在我国,代位调解一般指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这种情况通常需要特别授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调解本质上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如达成调解协议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要放弃部分权利或承担额外义务。所以,代理人若要参与并进行调解,需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特别授权,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能认定为有调解等特别授权。只有获得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中的行为及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代位调解特别授权是否为必要条件

代位调解特别授权是必要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调解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若代理人要进行代位调解,就需有特别授权,否则其调解行为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所以,若想让代理人在调解中代表自己处分实体权利,特别授权是必不可少的。

三、代位调解无特别授权调解结果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代位调解无特别授权,调解结果效力待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代理人无特别授权而进行调解并达成结果,被代理人可追认该调解结果。若被代理人追认,调解结果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调解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该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代理人权限,确保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在探讨代位调解需不需要给予特别授权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其他要点。若进行了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中的权限范围究竟如何界定,这影响着调解结果的效力。另外,若没有给予特别授权,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关键决策时,又该如何及时处理。这些问题都与“代位调解需不需要给予特别授权”紧密相连。如果你对代位调解的授权细节、权限界定、突发情况处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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