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使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为杨某获不起诉辩护成功。陈某猥亵罪案,他帮助陈某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寻衅滋事案辩护
在蒙X等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挑衅,行为具有“无事生非”性质;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殴打行为随意且有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他还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蒙Xx、唐XX、卢Xx有期徒刑二年;蒙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蒙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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