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拥有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身份。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在校期间,张耀午律师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的执业理念是“专注、专业、高效”,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他有着丰富的重要经验,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还成功辩护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下面详细介绍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一起案件。在(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最能发挥价值的客户群体主要是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辩护、控告以及面临刑民交叉问题的当事人。他始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愿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份子,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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