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出色的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其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案件简单或复杂,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多起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等无罪案例。
下面介绍张耀午律师主办的一起案例。在(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诉讼代理人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称本想捅伤肩膀的供述,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辩护观点。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张耀午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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