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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属于贪污罪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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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8 · 1820人看过
导读:临聘人员一般不属于贪污罪主体,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在国家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临聘人员基于临时雇佣关系工作,无公务职权。不过,若临聘人员在特定情形下被委托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相关工作,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也可能构成贪污罪主体,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临聘人员属于贪污罪主体吗

一、临聘人员属于贪污罪主体

临聘人员一般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临聘人员通常不具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责,他们往往是基于临时雇佣关系从事工作,未被赋予公务职权。

但如果临聘人员在特定情况下,被委托或受委派从事与公务相关的工作,且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此时也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临聘人员属于或不属于贪污罪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临聘人员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临聘人员若未从事公务,仅是普通劳务工作,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但如果临聘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从事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则可能构成此罪。具体需结合其工作内容、职责范围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进而确定是否构成该罪主体。

三、临聘人员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临聘人员若符合相应条件,可构成此罪。

首先看其是否在上述单位工作,且需从事一定管理、经手资金等职务行为。若临聘人员受单位委托管理、经营资金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比如临聘的财务人员,利用管理单位资金之便,私自挪用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具体认定需结合其岗位职责、资金流向、行为目的等综合判断。

当我们探讨临聘人员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时,明确了不能一概而论,需依具体情况判断。那么,如何准确界定这些具体情况呢?比如,临聘人员被委托从事公务的范围究竟如何确定?其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关系到能否精准判断临聘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若你对这些关键细节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深入了解临聘人员与贪污罪主体相关的法律要点,别错过,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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