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证明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证明。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处于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目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更有力的担保方式。若保证人以房屋提供担保,债权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是合理的。房屋担保证明能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情况,可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但债权人提出要求应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保证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要求。若保证人同意以房屋担保,双方需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的房子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的房子,需分情况判断。
若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该房屋产权明确归债务人且不属豁免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对其执行。比如债务人有其他住房可供居住,名下这套房屋就可执行。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该房屋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法院可能不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但可查封;若房屋设定了抵押,即便为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执行。
所以,一般情况下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执行,特殊情况要依具体情形确定。
三、债权人能否一并起诉股东
债权人通常在特定情形下可一并起诉股东。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能一并起诉。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一并起诉。
但如果股东正常履行义务,无上述法定情形,债权人则不能随意一并起诉股东。起诉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的情况。
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证明?这一问题的延伸,还涉及房屋担保的生效规则与责任边界。需明确,房屋作为不动产担保,仅提供担保证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设立;若保证人同意提供,双方需明确担保范围(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避免后续争议。此外,若保证人拒绝提供房屋担保,债权人可协商其他担保方式(如动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但需结合实际评估风险。如果您正面临担保方式选择、登记流程或责任认定等具体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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