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前吗
举证期限不一定在开庭前。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举证期限并非绝对在开庭前,有多种情况需结合实际分析。
二、举证期限是否计入审限
举证期限一般不计入审限。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而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让双方有合理时间准备证据。其设立是为了规范诉讼程序,与审限的计算目的不同,所以通常不计入审限。但特殊情况下,如因当事人逾期举证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等情形,举证期限可能会对审限产生影响。
三、举证期限是从哪天算起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次日起算。
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普通程序中,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从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在驳回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
当大家关注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前吗时,除了明确时间节点,还有两个关键问题需留意:一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若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承担败诉风险等情况;二是举证期限的延长规则。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需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如果您在实际案件中对举证期限的具体起算、如何收集有效证据、逾期后是否有补救办法等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理清细节,避免因举证问题影响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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