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谁清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三岁孩子,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否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各自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的教育背景等。通常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能给其提供更有利成长环境的一方。若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也可能会考虑孩子的意愿,虽其意愿权重相对有限,但也会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二、代位权成立后会产生哪些效果
代位权成立后会产生多方面效果:
对债权人的效果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在扣除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债务人偿还。
对债务人的效果
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限,不能再对该债权进行抛弃、免除、让与等行为,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消灭。
对次债务人的效果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次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三、代位权成立后有啥法律效果
代位权成立后,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对债权人而言,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且在受领清偿范围内,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债务人,其处分权受限,不得再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次债务人,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总之,代位权制度既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又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权益,同时维护次债务人合法抗辩权利。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谁清偿这个问题时,还有两个紧密关联的要点值得关注:一是代位权行使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法律规定此类费用通常由债务人负担,若次债务人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部分;二是次债务人清偿后,三方债务关系会如何变化?一般而言,次债务人清偿对应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该部分债权消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同步终止。如果您在代位权行使中遇到费用争议、债务关系后续处理的疑问,或是对代位权成立的具体条件仍有模糊,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理清细节、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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