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有啥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1.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当事人起诉的,若受理案件的审理法院并非此前的保全法院,就会出现二者不同的情况。
2.移送管辖: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身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此前已在原受理法院进行了保全,就会导致保全法院和最终的审理法院不一致。
3.管辖权转移:基于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若在管辖权转移前已完成保全,也会造成两者不同。
二、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咋办
若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在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后,当事人向采取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或仲裁前保全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及时向审理法院说明财产保全情况,并提交相关保全材料。审理法院会与保全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办理保全手续的移交事宜。这样能确保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以延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进行。
三、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一致咋执行
当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一致时,依据相关规定,在执行中首先看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之间的关系。若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审理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保全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全财产移送审理法院执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接收移送执行的财产后,依法享有处置权,可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务中,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有啥情形?常见的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场景下,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常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法院申请保全,而后续案件审理则依法定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确定审理法院,二者易出现差异;还有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诉前行为保全,可能向侵权行为地法院申请保全,审理却由被告住所地或专门法院负责,也是典型情形。若你对这类情形的适用条件、管辖衔接流程仍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帮你理清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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