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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损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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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6790人看过
导读:《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客观上已对你的债权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损害有哪些

一、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

债务的全部转让,通常也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持有者或者债的旅行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债务转让之后债务将会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全部转移是需要通过协议的,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将会全部承担原有协议中的债务责任,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如何认定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这个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可以由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法院执行机构发现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要求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客观上已对你的债权造成损害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然,对你的撤销权行使法律并非毫无限制,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另外,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你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转移财产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关于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问题,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债务转让之后,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撤回的,但是在进行撤回的前提条件是,无偿转让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了损害,造成对方的利益受损,才可以申请撤回,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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