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滨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女性律师,她凭借超过10年的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她就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尹艳华。
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还取得了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以刑事案件为主,秉持着“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荣誉,如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还担任着滨州市律协多个重要职务。
在她办理的众多案件中,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颇具代表性。被告人刘XX原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不精确,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对于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她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此外,她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认定“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但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聚焦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法律人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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