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位资深律师程隆银,他已经在法律行业深耕超过11年,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他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他主要服务于昭通地区,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程隆银律师拥有本科学历,经办案件达200多件。
程隆银律师始终坚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他会耐心地倾听大家的诉求,真正体会当事人的难处;分析案件时,他会反复思考法律关系,精准找出争议的关键问题;梳理证据时,他会逐页核对细节,为当事人维护权益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庭审交锋时,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据理力争,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程隆银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辩护成功案例十分突出。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务合同》,承接了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把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也出具了整改承诺。后来因为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告到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XX丙公司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一起担任诉讼代理人。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以及XX丙公司是否要对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接受委托后,程隆银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明确双方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是徐XX所说的“挂靠关系”。朱XX、安XX不是XX丙公司的员工,XX丙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们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以徐XX与朱XX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没有约束力。他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徐XX与朱XX、安XX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都发生在他们之间,XX丙公司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不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来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他还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指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施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返工费用还不清楚,而且根据《联合施工协议》的约定,工程款支付需要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徐XX主张全额付款和逾期利息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后,他强化了证据链的支撑,梳理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明XX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程隆银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他准确地界定了法律关系,成功反驳了徐XX关于“挂靠关系”的核心主张;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全面的抗辩降低了XX丙公司的法律风险,高效地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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