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确认紧急避险行为需从以下方面判断。首先是避险意图,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而实施行为,若为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构成。其次是避险起因,须存在现实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假想危险不构成。再者是避险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提前或事后避险均不符合。另外是避险对象,通常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险行为应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若有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则不构成。最后是限度条件,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要担责吗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一般不担责。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甲为躲避泥石流,将乙的院墙推倒,若泥石流是自然原因引发,甲无需担责;若因丙违规施工引发泥石流,丙需担责;若甲推墙时用力过猛,造成不必要损失,甲应承担适当责任。总之,紧急避险的责任认定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要担责吗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可能需担责。比如为躲避轻微碰撞而将他人贵重物品撞毁且价值远超避险利益,就可能要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这里的“适当”意味着不是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等综合判定。一般会考量危险的紧迫性、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与所避免损害的对比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
确认紧急避险行为并非易事。首先要明确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判断时需考量危险的紧迫性,比如火灾即将蔓延危及生命财产。还要看是否迫不得已,有无其他更好的应对方式。同时,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要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若对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或者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等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剖析相关法律问题,为您的困惑找到清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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