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都有吗
并非所有迟延履行期间都有加倍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意味着,首先要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给付金钱义务及履行期限。若被执行人在该指定期间未履行,才会产生加倍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过,如果法律文书未明确是给付金钱义务,比如要求履行行为等,就不存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
二、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是怎样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分以下情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判决要求被告在10日内支付货款,若被告未在这10日支付,从第11日起算迟延履行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比如调解协议未明确履行时间,自双方签收调解书生效时,若义务人未履行,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此外,执行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且已履行的,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要如何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若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间为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分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如生效判决规定债务人应在10月1日前还款,债务人11月1日才还清,那么从10月2日起至11月1日就需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当谈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否都有时,要知道并非所有情况都必然产生。首先,得看具体的法律文书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就会按照规定执行。但要是法律文书未作此规定,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导致不符合加倍支付的条件,那就不会产生。你是否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疑问呢?比如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如何准确判断是否适用加倍利息。若有困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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