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个人概况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及高级合伙人,在法律领域成就非凡。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x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会员,且担任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袁红军律师拥有深厚的专业底蕴。
自2008年执业以来,袁红军律师成功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合同、经济、房地产、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诉讼与仲裁经验。同时,他还参与了多起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并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商务谈判、事项调查、风险把控等方面经验十足,有力地维护了客户权益。
袁红军律师有着独特的办案风格。他会为当事人谋划最优纠纷解决途径,降低讼累和成本;认真全面调查取证,构建有效证据链条;不利时如实告知当事人并寻求最佳结果。其精细沉稳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独特的思维触觉,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袁红军律师擅长重大民事商事、经济与仲裁案件诉讼代理,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刑事案件申诉再审代理,以及公司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凭借卓越表现,袁红军律师荣获多项荣誉,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优秀刑事律师、个人三等功等,还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等社会职务,持续在法学领域发光发热,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二、实战案例
2008年8月,被告人xx应其哥哥艾X(已被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要求,以自己名义在XXX开通股票帐户,并于次年3月办理尾号2285的XX银行卡用于银证转账,办好后该股票帐户及银行卡由艾X使用。从2009年3月至2012年9月,艾X将受贿所得XXX元存入此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交易。2015年11月,艾X将该银行卡交给xx用于个人经营。2016年9月,xx补办尾号8338的XX银行卡并告知艾X新卡号。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艾X将股票帐户中的本金及收益共计XXX元转入这张新银行卡。xx明知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艾X窝藏赃款,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经营或转借他人。
2017年3月11日,xx接到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接受调查,次日被留置。他如实供述了艾X交卡并转账的事实,但坚称不知卡内款项为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指控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他帮助艾X掩饰、隐瞒受贿款及其收益共计XXX元,应追究刑事责任。xx辩解称艾X称公务员不能炒股才借其名办卡,交卡时说卡里是炒股盈利的钱,他看到银行流水中部分进帐时卡不在手,真不知是犯罪所得。其辩护人指出xx不具备认定卡内款项为赃款的认知能力。
在此关键时刻,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介入。律师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对各类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有力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律师展现出卓越的庭辩技巧,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诸多事实,包括监察委员会函、企业档案查询、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最终,法院认定xx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人民币XXX元而予以窝藏、隐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鉴于xx主动到案、积极退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赃款X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专业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其专业能力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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