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解散了还有补偿吗
公司破产解散员工通常有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涉诉问题有哪些
股东优先购买权涉诉常见问题如下:
1.行使条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期限等方面。比如转让方与第三人约定的价格优惠、付款分期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应同样满足。
2.通知程序:转让股东负有通知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义务。通知内容应包含转让股权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若通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3.行使期限:通常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若超期未行使,可能丧失优先购买权。
4.损害救济: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可通过诉讼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及给予相应救济。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有没有行使期限
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行使期限。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若章程未作规定,在通知明确的行使期间内,股东应及时行使,若通知未明确行使期间,以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为行使期间。
若转让股东未就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进行通知,或者通知内容存在瑕疵,导致其他股东无法知晓具体行使期间等关键信息,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期间起三十日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
需注意,不同情形下具体期限的计算和认定较为复杂,要依实际情况准确判断。
当公司破产解散时,员工们往往关心是否还有补偿。除了基本的经济补偿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比如,如果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解散,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代通知金。此外,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破产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标准通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而定。你是否正面临公司破产解散的情况,对补偿问题存有疑问呢?如果对于公司破产解散后的补偿范围、计算方式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困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准确且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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