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就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方式、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也可能通过口头等方式成立。
其效力认定方面,首先主体需合格,即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例如,约定的利息若超出法定上限则部分无效。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也无效。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怎么定立
借款合同违约金的定立需遵循一定原则与规范。首先,违约金数额应合理,一般以弥补出借方损失为主,兼顾一定惩罚性。
可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如常见为日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例如,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违约金可设为每日万分之三,即每日违约金300元。也可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如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方额外支出的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
但要注意,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高指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过低则低于实际损失。总之,定立借款合同违约金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保既合理又有一定约束性,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三、借款合同的担保有哪些形式
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作为担保。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明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如何认定后,仍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若借款合同存在部分条款不明确的情况,其效力会受何影响?还有,当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在何种情形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这些问题都与借款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紧密相连。如果您在借款合同相关事宜上还有更多疑问,或者对自身遭遇的借款合同纠纷心存困惑,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依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精准且全面的解答,帮您妥善处理借款合同中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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