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送股份是否承担债务
赠送股份后,受赠人通常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但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受赠人已完成出资义务,正常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无需额外担责;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样,若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一般正常担责;若出资存在问题,也需担责。不过,若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赠送股份后原股东还需担债务吗
一般情况下,股份转让(包括赠送股份)完成后,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原则上无需再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原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若不存在这些特殊情况,赠送股份后原股东通常无需担责。
三、赠送股份后原股东对债务承担有啥规定
一般而言,股份赠送后,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遵循以下规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与受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股份转让有特殊限制,若因发起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若公司设立后有问题,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探讨赠送股份后受赠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相关事宜时,我们发现其中的责任形式较为复杂。除了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比如在公司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时,受赠人的责任是否会因特殊情况而加重?或者当公司存在多个受赠人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如果您对赠送股份后受赠人的公司债务责任还有其他疑问,不要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更精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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