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有什么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在不同情形下需承担多种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有资本充实和损害赔偿责任,若其他发起人未缴足出资,需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因自身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要对公司赔偿。公司未设立,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募集设立时,出现股份未募足或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情况,需返还认股人股款及利息。
为避免这些责任,发起人应做到:1.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确保自身及其他发起人按时足额出资。2.设立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避免因自身过失损害公司利益。3.规范设立流程,及时召开创立大会,避免出现导致返还股款及利息的情况。
二、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哪些法律赔偿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赔偿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若发起人未按规定缴足出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当探讨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责任有什么时,除了前面已解答的内容,还有一些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发起人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募集股份时,若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如果您对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范围、责任划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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