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辖权怎样划分
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向来复杂,主要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就级别管辖而言,基层法院负责普通一审案件;中级法院处理重大涉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高级法院审理辖区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该自己审的案件。
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多遵循“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特殊案件有特别规定。刑事诉讼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行政诉讼通常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案件管辖权争议该如何解决
案件管辖权争议通常按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其次,若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比如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发生争议,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间发生争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先立案的法院应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权冲突时如何解决
案件管辖权冲突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指多个法院都认为有管辖权,消极冲突指都认为无管辖权。
对于积极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若协商不成,由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消极冲突,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法院推诿,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会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当探讨案件管辖权怎样划分时,除了常规的地域、级别等管辖规则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形值得关注。比如移送管辖,当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就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另外,管辖权转移也较为重要,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若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变更等问题而感到困惑,不要让疑问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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