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本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终本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标准如下: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需注意的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终本案件执行费减免条件有哪些
终本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费减免条件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规定,适用于终本案件。
根据规定,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执行费: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执行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三、终本案件执行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终本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费减免主要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免交的条件为: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可减交的条件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探讨终本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标准是什么时,要知道它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会根据执行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比如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等。但在实际情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影响收费。若执行过程涉及评估、拍卖等其他费用,也会有所不同。对于终本案件执行费收取标准,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呢?要是想深入了解具体计算方式、特殊情况处理等问题,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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