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累计金额如何认定
开设赌场罪累计金额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赌资数额累计计算。
在认定时,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项,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等,均应认定为赌资。
此外,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相关金额也可能累计计入开设赌场罪的犯罪金额。需注意,具体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
二、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累计认定有啥法律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累计认定标准如下:
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筹码、现金等,应认定为赌资。
通过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参赌人员已赢取的筹码数额属于赌资。
累计计算赌资时,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未经处理的,赌资数额累计计算。
赌资数额是认定开设赌场罪量刑的重要情节,达到一定标准可能加重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中赌资获利金额怎样判定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获利金额判定规则如下:
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认定为赌资;在开设赌场者经营场所存放的供参赌者使用的筹码,以及实际代表的金额,可认定为赌资;开设赌场者为参赌者提供资金,参赌者赢取的筹码等,应认定为赌资。
获利金额:通常是指开设赌场者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所获取的利润,一般包括场地费、抽头渔利等收入。以营利为目的,从组织赌博活动中抽取的费用,就是抽头渔利数额,属于获利金额。
具体判定需结合案件证据和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在了解开设赌场罪金额如何认定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并非只有直接的赌资才算入犯罪金额,像为赌博提供的资金、筹码等价值,也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而且,多次累计的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也都在综合考量之列。另外,不同地区对于开设赌场罪金额认定的标准在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你是否对开设赌场罪金额认定的这些拓展内容有疑问呢?若还想进一步明晰关于开设赌场罪金额认定更全面准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要点,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深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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