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借贷合意是否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一般情况下,没有借贷合意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双方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即一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出借的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若仅有资金往来等行为,而无双方关于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很难仅凭此就认定为借贷关系。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出借人虽未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借贷,但通过其行为可合理推断出有出借的意思,且借款人接受该资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隐含的借贷合意,从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总之,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无借贷合意时借款事实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无借贷合意时认定借款事实,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无书面借贷合同,但一方以行为表明借款意愿,另一方接受款项,也可能形成事实借贷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款项用途、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三、无借贷合意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有无法律依据
在无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通常难以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关系的建立一般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能通过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虽无典型的借贷合意表述,但实际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和事实,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探讨没有借贷合意是否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时,我们知道,借贷合意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若缺乏借贷合意,很难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但实际中情况较为复杂,比如存在一方基于情谊给付对方财物后,又以借贷关系主张返还的情况。此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款项交付的原因、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若你对类似没有借贷合意却引发借贷关系争议的情况还有疑问,比如在复杂交易场景下如何认定,或者款项交付后对方拒不承认借贷合意时该如何维权等,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