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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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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1684人看过
导读: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社会事件,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二是其他障碍,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情况,致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出现这些事由,时效即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二是其他障碍,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使得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只要出现上述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有哪些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请求予以认可,时效也会中断;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是公力救济的方式,一经启动,时效即中断。此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这些事由均是基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存在使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从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情形不包括哪些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情形主要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不包括的情况有:权利人仅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但未向义务人提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等承诺,但未实际履行;权利人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私下协商等。

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需注意的是,不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及中断情形可能有所差异,具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在了解时效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后,我们要清楚这一法律规定对保障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性。时效中止并非随意发生,其法定事由往往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相关。比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时,时效可能中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也可能导致时效中止。这些法定事由的存在,旨在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仍有合理时间行使权利。如果您对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如何认定以及后续影响等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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