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到什么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涉及军人离婚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时异地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起诉离婚时异地管辖法院确定规则如下: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若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起诉选择法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起诉法院的选择遵循以下规定:
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形: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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