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主要涵盖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那得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合法,而且还得到期。
这就好比说,这债权就像是一张合法的通行证,得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并且到了该履行的时间点。
其次,债务人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这就好像是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主张自己的钱,却偏偏不主动去做,既不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也不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去向他的债务人讨要那些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就好像是债务人没啥其他财产可以用来履行债务,这就导致债权人眼巴巴地看着自己的债权没办法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
比如说基于那些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让债权人去代位行使。
总而言之,只有把这些要件都一一满足了,债权人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就像是集齐了所有的魔法钥匙,才能打开那扇通往债权实现的大门。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有怎样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同样要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得超过其自身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有15万元到期债权,此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仅为10万元。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如何界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意味着,首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金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相当。若债权人的债权为10万元,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所获利益通常也应以10万元为限。其次,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若与主债权相关,也在代位权行使范围内。总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防止债权人过度干涉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探讨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时,需要知道这只是开始。在债权人代位权成立之后,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次债务人应如何履行义务。而且,代位权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该如何分配,是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还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按一定规则分配。要是你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的这些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者对其成立要件还有更深入探讨的需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