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因管理呢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乃是指在缺乏法律所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个体主动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行为。
这是在民法领域内,债得以产生的依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管理人需要对他人的事务予以管理;
其次,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
最后,不能存在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者支付其由于管理事务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当管理者因为管理事务而蒙受损失时,也有权要求受益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所谓无因管理,乃指在既未获得他人之授权,亦无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出于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和关爱,自愿承担起管理其相关事宜或提供援助的事实行为。在此类情境下,管理者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那么他们有权向受益者索取因执行此项任务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倘若管理者因为履行这一职责而蒙受了损失,同样有权利要求受益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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