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理个体行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9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怎么办理个人社保缴费
关于个人如何成功地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以下是详细步骤:
首先,您可以选择作为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险及医疗险在内);
其次,参保的具体条件包括城镇户籍以及农转非户籍人士等;
第三步,您需要前往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站点,或者直接到区县级别的社保局(也称为劳动保障局)进行办理;
最后,在办理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同时还需准备两张一寸标准照。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申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县级卫计部门提交《关于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明确申请》以及认真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的文件如下所示:首先,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属各个科室的负责人名单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其次,还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所占用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最后,还需附上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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