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的形式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首先,有厂商可能会将某家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恶意抢注;
其次,一些企业也可能会在各大同类商品领域内仿冒或复制其他尚未在中国开设公司及注册商标的驰名品牌,或者在与之并不相关的商品种类中强行模仿已在中国联邦商务部正式注册的知名商标;
第三,若厂商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他人合法所享有的先在性权益造成了损害,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再者,如有企业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为企业商号,则同样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此外,将能代表自家企业标识的商标予以注册作为互联网域名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如果某个在先登记的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的某些环节过分凸显,从而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这种情况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理,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与他人早已注册商标存在过于相近的关联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除以上提到的几种情况外,还有另外一种商标侵权的手法,即恶意抢注或通过欺骗手段成功注册他人商标。
甚至还有企业在明知自身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依旧会继续销售此类商品。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商标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商标所有者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未获得商标所有者的认可,擅自在同一类商品中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较为接近的商标,或者在某些类似商品中使用与其已经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从而可能引发公众的误解和混淆;
以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对于商标侵权的范畴,它涉及诸如恶意注册并占用尚未注册但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仿制或者抄袭其他已经广为人知的著名品牌、侵犯其他公司的现有品牌权益、把别人的商标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商业名称标志、将商标用于互联网领域内的网络地址注册、夸大企业法人的商业名称标识设计来进行侵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和他人已注册商标非常相似的未注册商标、以及通过恶意注册或者欺诈手法获得他人已注册商标等等违法行为。不仅如此,即使企业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的,仍然继续从事这种行为也被视为商标侵权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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