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况被判定抵押权无效
抵押权失效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涵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其次是抵押标的物呈现出模糊不定的特点;再者就是应当履行申报抵押资产相关手续却未能在合理的周期内进行的情况;
接下来则是对于同一抵押标的物进行重复设置抵押的行为;最后便是通过签订抵押协议想要钻法律空子的特定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情况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八种可能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首先,如果肇事者在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出事地点;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以为对事故并无责任,随后便驾车远离现场;
第三种情况,若交通事故当事人遭指控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行为,尽管已经向警方报案,却不愿意遵守现场等待处理的命令,反而在弃车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接下来是第四种状况,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送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但事后未向警方报告,而且无故脱离医院;
第五种情况则较为复杂,即便把伤者送往医院,但是在没能得到明确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还故意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而离去;
而第六种情形指的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突然消失不见的当事人;
第七种情况是当事人先离开事故现场后不承认曾有过交通事故,然而却有充足证据表明其实他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已发生交通事故;
最后一种情况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时,当事人既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是被迫逃离现场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鉴于以下几种情形,抵押权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首先,当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晰并存在争议之时;其次,如果所抵押之物品并非固定且确定的,也将导致抵押行为无效;再者,若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同样无法使抵押权生效;此外,对于同一抵押物进行多次抵押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最后,如果通过签署抵押合同来规避法律法规,那么该抵押行为亦是无效的。因此,在实施抵押行为之前,务必要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无误,严格遵守相关的登记程序,避免出现重复抵押以及违法操作等现象,从而保障抵押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