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具体范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直接操控交通工具进行行驶操作的驾驶员;
其次是直接对交通设施进行操控运行的相关技术职务人员;
再次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具有直接领导与指挥职责的领导者及指挥者,以及对于交通运输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
最后则包括那些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者暂时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而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从业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是哪些
此案涉及的主要主体为一般主体范畴,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交通运输安全这一公共利益领域。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所揭示出的犯罪故意明显属于过失类型,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至于客观方面,则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层面:第一种是指驾驶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员;第二类则指掌控和操作各种交通设施,如红绿灯、道路标志标线等的技术人员;第三部分为负责整个交通运输过程中的领导层与指挥层的领导者及指挥官,同时还包括了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人员。最后一种是指那些并未持有或者暂时尚未获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照,但却从事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所有以上这些行为主体,在参与各类交通活动时,均应严格遵循交通法律法规,以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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