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恶意拒赔怎么处理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作出理赔之决定时,作为被保险方的您可以采取以下数种常规性的解决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您应当立即与保险公司展开积极的对话与沟通,力图寻找出一个双方均能接纳的解决路径。如果争议的问题并不复杂且规模较小的话,那么,双方有可能对于某些条款或具体事项达成合理的协商或调整。但是,倘若您深信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存在显著的谬误或者无法解释的不公正现象,那么您同样拥有选择其他更适宜手段的权利以求问题的解决。
其次,您还可选择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具有此类权限的仲裁机构涵盖中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众多单位。
最后,如果您确信保险公司的拒赔要求给您带来了极端的不当待遇并带来严重损失,您也可以考虑运用法律途径,申请诉讼的途径寻求公正的判决。此时,您需向相关法院明确递交诉讼申请,同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保险法》第七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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