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请您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被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职业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本以便我们登记备案。
2.若贵企业属于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类型,则还需要向我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本。
3.请您准备好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将复印件粘贴至税务登记表相应位置之前,请确保其清晰可辨。
4.为了确认您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生产、经营地点与登记信息相符,我们需要您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当个人工商户相隔地理区域(地市级范围)新设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表现时,需递交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供参考。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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