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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拒赔方式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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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487人看过
导读: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情况本公司将拒赔: 1. 酒后、无照驾驶或未年检的车辆; 2. 自然灾害(如地震)造成的损失; 3. 精神压力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 车辆维修额外费用; 5. 发动机进水损坏; 6. 轮胎爆裂引发的事故; 7. 车内物品撞击造成的损害; 8. 未经定损擅自修理。
保险法拒赔方式方法有哪些

一、保险法拒赔方式方法有哪些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将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未进行定期年检的行驶证及驾驶证。

2.因自然灾害(如地震)而导致的任何损害。

3.由于精神上的压力而产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4.车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5.因发动机进水所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6.汽车轮胎爆裂引发的任何事故。

7.被车内物品撞击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未经定损确认便擅自对车辆进行修理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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