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强制险出了事故怎么判责任
涉及到交强险的投保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分开解读的。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归属应由交通管理机关或相关机构进行裁定,与投保了何种保险并无必然联系。
其次,在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其必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担负起所有不可免除的赔偿责任。
但若发生的赔偿金额超过了该范围,就需要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和赔偿比例均衡分配。
对于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果给受害者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依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要求,这部分额外的损失也应该由机动车方负责完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没有强制险的车上路是否违法
车辆没有交强险上路违法,会被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强制险出了事故怎么判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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