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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积极救治伤员的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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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8 · 2127人看过
导读: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有积极救治伤员的法律责任。若驾驶员未能履行此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处罚。若因未救助导致被撞者死亡,驾驶员将受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等严厉制裁。
交通事故不积极救治伤员的有什么责任

一、交通事故不积极救治伤员的有什么责任

关于汽车碰撞导致人员伤亡而驾驶员未能立即实施救援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首先,在任何交通事故中,驾驶员都肩负着严肃和积极的救助责任,若未曾采取最基本的援助行动,极有可能被视为逃逸行为;

其次,若该行为尚未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驾驶员将面临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的罚款,同时还须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役处罚;

再者,若上述行为达到了犯罪标准,那么驾驶员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后,如舍弃被撞者不顾,间接导致其死亡的话,驾驶员将遭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不积极救治伤员的有什么责任”,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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