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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营业厅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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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3 · 2010人看过
导读:在营业厅无法直接查询通话录音,需通过运营商客服通道申请。 通话录音由运营商负责管理,需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后,才能提供给客户选择性查询。 若需查阅通话录音,请直接联系运营商客服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通话录音营业厅如何查询

一、通话录音营业厅如何查询

通常而言,移动电话所产生的通话录音是无法通过各大通讯营业厅来检索查找的。

对于此项业务,主要是由网络运营商负责提供并管理,仅能借助于运营商客服通道进行查询或调阅。

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方可将录制的音频数据提供给相应的客户进行选择性查询。

若有客户欲查阅自身的电话通话录音,可直接与运营商客服部门取得联系,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方得实现此愿望。《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通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怎样

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在录音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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