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后的担保物权如何办
债权转让之后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企业转让那么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企业进行承担。原有的债务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得到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话可以进行提前的清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如果进行合并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被由合并后的法人继承。法人如果发生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了连带的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权转让担保物抵押能否有效?
1、债权转让担保物抵押有效。
2、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权转让后的担保物权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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