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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会构成引诱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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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5 · 1914人看过
导读:构成引诱卖淫罪的条件是引诱卖淫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等。若是依旧不知道怎么样才会构成引诱卖淫罪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怎么样才会构成引诱卖淫罪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引诱卖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引诱卖淫罪应当如何量刑

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一)多次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引诱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依照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这种行为,根据官方的解读,认为是比容留、介绍危害性更大的一种,故而有意降低其入罪标准,只要引诱一人即可构成此罪。在辩护时要注意针对引诱部分的证据,第一,看被引诱者的认知能力,以及此前是否有过卖淫经历。第二,看引诱行为与卖淫合意的节点时间,第三,看引诱者与被引诱者的交谈内容,是否明确提及或者暗示卖淫的内容。

三、介绍卖淫可以判缓刑

介绍卖淫罪判缓刑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犯罪分子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引诱卖淫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怎么样才会构成引诱卖淫罪上文做出了相关的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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