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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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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26人看过
导读: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可能前者更为严重,也有可能后者更为严重。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实施诈骗行为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需要结合实际的诈骗案件确定。依旧不清楚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

一、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哪个严重?

1、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可能前者更为严重,也有可能后者更为严重。

二者都是属于诈骗活动。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

3、遇到诈骗报警的注意事项如下:

(1)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

(2)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①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②聊天记录截图。

③通话录音。

④短信记录截图。

⑤往来电子邮件。

(3)将公安部门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二、网络诈骗有哪些特点?

1、网络诈骗的特点包括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等。

网络诈骗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手段。如果犯罪的主要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大量公私财产。

此外还具有以下的特点:

(1)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2)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3)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

2、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在行骗过程中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接触。

事主对诈骗犯的体貌体征有较深刻的印象,对其个人经历、社会关系可能掌握一定线索。诈骗案件现场一般不具备勘查条件,但罪犯行骗时多留下实物证据,如伪造、骗取或窃取的介绍信、工作证、签订的合同,留下的字条等。诈骗惯犯往往用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流窜作案。

三、诈骗案怎样算证据不足?

诈骗案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等。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2、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当自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3、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

排除矛盾也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互联网,或者是采取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公民发现他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之后,是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如果对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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