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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商事主体是否具有人格权,人格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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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286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商事主体是否具有人格权,人格权的特征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商事主体是否具有人格权,人格权的特征

一、民法典商事主体是否具有人格权

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

因此,人身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

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人身权离不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也离不开人身权而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生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

但是,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而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碍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是支配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实现无须请求他人的协助。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民法典商事主体是具有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可以申请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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