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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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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3102人看过
导读:当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某人成为监护人,在指定的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指定的监护人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一、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什么人能成为委托监护人?

委任监护人有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对于确认监护人的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由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必须是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请求他人成为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称为监护委托,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专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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