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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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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2883人看过
导读:公示催告的情形包括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并且票据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这样持有票据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过这个程序来防止票据被他人使用。在公示期限内,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示催告的情形有哪些?

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

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如果票据是可以背书转让的,并且发生遗失、灭失或者损毁等情形,可以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通过法院公示,票据利害关系人在这个期限内可以申报权利,向法院提供和票据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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