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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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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772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申请人若是明确表示一延期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的情形出现后执行中止。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被执行人死亡等的情形出现后,则执行终结。
什么情形下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什么情形下执行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院在审结民事纠纷案件之前,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的请求,在案件审结之后,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虽然提出不同的请求需要满足的条件存在差异,但在法定情形出现之后,都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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