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一次结婚手续一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地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准予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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